(2008年12月2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次会议表决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酒类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酒类行业的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会员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实现行业的自主经营和协调发展。
第三条 凡是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由协会秘书
处提请理事会仲裁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的酒类销售人员(含临时聘请的促销人员)及企业有关管理人员需经协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
训。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深圳酒类行业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协会章程,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基本方针,
严格自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维护深圳市酒类行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创新;改进生产经营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
本,完善经营管理措施,促进生产流通的现代化。
第八条 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之间互相尊重,互利协作,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联
合;切实维护行业信誉。
第九条 按照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间开展合法、有序、公平竞争,反对和
抵制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不互相拆台、互相诋毁。
第三章 行为公约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首先按照酒类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在
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坚决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自觉维护酒类行业的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 购进酒类商品时,主动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十四条 未经本协会同意,不得以本协会名义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本企业员工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不得录用未经协会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
第十六条 协会通过培训与各种形式建立人才库,并根据需要向会员企业推荐有关人才。会员企业不得录用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泄露、窃取商业秘密而被其他会员单位开出的员工。
第十七条 不得巧立名目向供货方变相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进场费、专场费、推广费、柜台费、摊位费
等。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酒类行业开展的培训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并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具体可授予
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科学创新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并作重点推介。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缔约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和公开曝
光等方式。
1、违反《公约》,情节轻微者,给予行内警告的处分,警告后拒不改正者,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的处
分。
2、违反《公约》,情节较为严重者,给予行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后仍不改正,则向有关的媒体公示,
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3、违反酒类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会员,由协会建议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酒类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由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联合提出,由理事
会研究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
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
二○○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