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贵州白酒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 酒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酒交所相关规定和酒品交易结果,对客户交易价款及各项费用进行资金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酒交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交易价款以及各项费用进行统一结算后,通过结算银行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四条 结算机构包括结算银行和酒交所。结算银行,是指由酒交所指定的,与酒交所签订相关协议、负责客户专用结算账户管理并协助酒交所进行资金结算、划拨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酒交所在结算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账户,存放客户交易账户内用于交易、交收的资金。
第六条 客户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签订银商绑定协议,实现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绑定。酒交所与结算银行共同完成对客户的资金结算。
第七条 客户应当向交易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八条 入金,指客户将交易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入交易账户;出金,指客户将交易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账户。客户出入金可通过酒交所客户端、结算银行网银划转。
第九条 客户出入金时间为酒交所交易时间。
客户出入金T+0到账,即当天到账,但当天卖出酒品产生的金额当天不能转出。
第十条 客户发出委托指令后,交易系统全额冻结客户委托资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酒交所对酒品交易的资金结算,分为酒品价款结算和费用结算两部分。
第十二条 费用包括酒交所向客户收取的认购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仓储费、保险费、提货单注册费等。
认购手续费在该酒品发行时由酒交所发文公告。
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计算。
酒交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收盘价和持有酒品数量计算仓储费。
保险费依照保险协议按日计算。
提货单注册费在客户申请提货时收取。
第十三条 当客户交易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仓储费、保险费等款项时,酒交所可向客户发出追加资金通知。
发出追加资金通知后,客户在一个月内未补齐欠款的,酒交所视情况每日加收所欠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客户欠交金额达到所持有酒品价值(前五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乘以酒品数量)的百分之八十时,酒交所有权处分其账户上等值的酒品,以归还所欠资金。
第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酒交所通过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十六条 客户可以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酒交所可限制其资金划转:
(一) 涉嫌重大违规,酒交所或者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 酒交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 酒交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酒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