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贵州白酒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酒品交易市场秩序,规范转让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酒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交所挂牌酒品的转让,适用本细则。酒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酒品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酒交所交易规定,以及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酒品转让通过酒交所的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在酒交所挂牌销售的酒品实行挂牌转让或以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
第六条 按照挂牌说明公告的规定,酒品挂牌转让期届满或者不再具备挂牌转让条件的,酒交所终止该酒品挂牌转让,并予以摘牌。
第二章 转让基本制度
第七条 酒交所不实行金交易,买家必须全款交易。
第八条 酒品转让禁止买空卖空。
第九条 根据挂牌酒品的类型和属性,酒交所可设定酒品转让的交易间隔期。具体交易间隔期,以《挂牌说明公告》及酒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第十条 酒品转让禁止权益拆分。转让的最小单位,以《挂牌说明公告》及酒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酒交所接受客户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申报,并负责相应的转让、交收工作。
第十二条 酒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十三条 转让成功后,买卖双方应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章 委 托
第十四条 客户买卖酒品,应当与酒交所签订开户协议,并开立转让账户和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客户通过转让系统买卖酒品应采取委托挂牌的方式,或酒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除酒交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账号;
(二)酒品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酒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转让报价为仓储单位的自提价。
第十八条 酒品的计价单位为“元/每瓶或坛”。
第十九条 酒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通过报价转让酒品,申报数量应当为1最小单位或其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买卖有价格区间限制的酒品,在价格区间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区间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二条 报价指令发出后,该笔指令所对应的买方资金、卖方酒品以及转让费用被冻结。
第二十三条 转让时间内转让系统接受客户买卖委托指令。报价尚未成交前,客户可以撤单,客户撤单只对原指令未成交部分有效。委托被撤销的,酒交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者酒品。
第二十四条 客户买卖酒品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酒交所和经纪会员分别缴纳转让手续费;客户向经纪会员缴纳的转让手续费由酒交所代收。
第五章 行情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连续报价期间,行情信息包括:
酒品代码、酒品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酒品转让采取其它交易形式的,酒交所可根据交易具体情况,采用其它方式公布交易行情信息,且该行情信息内容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六条 酒品的开盘价为交易日该酒品的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酒品的收盘价为交易日该酒品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如交易日无成交的,以有成交的最近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酒品挂牌销售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其挂牌销售价,酒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转让平台被非法侵入等原因致使转让失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酒交所可以认定转让无效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十条 转让的成交结果以酒交所转让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客户应当自行保护其转让账号的安全并妥善保管转让密码,客户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本人行为,并由客户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不能进行的,酒交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酒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酒交所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决定应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原因后,酒交所恢复转让。
第三十四条 除酒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转让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转让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场需要,酒交所可以调整酒品的单笔申报数量。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要,酒交所可以调整各类酒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或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三十七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酒交所可以调整行情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酒交所可以调整酒品的价格区间限制。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有关内容,如《挂牌说明公告》或酒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酒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