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挂牌酒品的质量,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贵州白酒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挂牌申请受理后,挂牌会员应将拟挂牌酒品的样酒送至酒交所。
第三条 酒交所、挂牌会员、承销会员(如有,下同)共同对样酒贴上标签并进行封存。
第四条 挂牌会员和承销会员共同将检验样品和尝评样品分别送至酒交所指定检验机构及尝评地点,供检验机构检验和专家尝评,酒交所对送样过程进行监督见证。备份样品由酒交所保存。
第五条 对检验样品进行检验,由酒交所指定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酒类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范围为国家标准中规定应检的项目(“感官要求”一项除外)以及酒交所认为有必要检验的项目。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出具所检项目的书面检验报告。
第六条 对尝评样品进行尝评,由酒交所指定取得省级及以上白酒评委资质的专业尝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尝评结束后出具书面尝评报告。该报告由酒交所留档,作为入库抽检时尝评的比对依据。
第七条 酒交所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尝评专家的尝评报告,公平、公正地做出样酒是否合格的判定。
第八条 酒品认购成功后,挂牌会员须按《挂牌协议》或《挂牌说明公告》规定的期限交付酒品。
第九条 酒品验收,由挂牌会员、承销会员和仓储单位共同进行,酒交所对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见证。
第十条 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结束;验收不合格,挂牌会员可采取返工、补足数量等措施进行弥补,但弥补后须同时满足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监管中的基酒外,酒品须接受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 对检验样品进行检验时:
(一)由检验样酒的同一检验机构对入库抽检的检验样品进行检验。但酒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检验机构。
(二)检验范围为国家标准中规定应检的项目(“感官要求”一项除外)以及酒交所认为有必要检验的项目。
(三)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出具所检项目的书面检验报告。
(四)酒交所聘请的专家综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拟挂牌酒品样酒的检验报告以及酒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比对情况,公平、公正做出所检酒品“机构检验”是否合格的判定。
第十三条 对尝评样品进行尝评时:
(一)酒交所指定取得省级及以上白酒评委资质的专业尝评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将尝评样品与封存的拟挂牌酒品的样酒备份样品进行比对尝评。
(二)专家组按“比较一致”、“基本一致”、“不一致”三个档次的标准给出比对尝评结论。比对尝评给出的结论中“比较一致”加上“基本一致”的总和多于“不一致”的总和,则酒品“专家尝评”一项检验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尝评后出具书面尝评报告。
第十四条 酒交所认为必要时,可将酒品包装材料提交包装材料检验机构进检验。
第十五条 酒品的合格与否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一)机构检验、专家尝评、包装材料质量检验(如有)三项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则酒品判定为合格;
(二)机构检验、专家尝评、包装材料质量检验(如有)三项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为不合格,则酒品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酒品判定为不合格的,挂牌会员可申请复检。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酒交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