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条 为规范贵州白酒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参与各方的交易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进行的各类酒类基础产品及创新酒类产品(以下简称“酒品”)的交易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交易”),酒交所参与各方从事酒品的交易及相关活动,须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酒交所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
第四条 酒交所交易平台,指为参与各方进行酒品交易,提供软硬件设备、交易规则及服务支持的统一有机体。
第五条 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酒品,包括各类酒类基础产品及创新酒类产品。
第六条 各酒品的具体交易时间, 由酒交所根据酒品挂牌文件另行公告确定。
第七条 酒品交易的参与各方,包括挂牌会员、承销会员、经纪会员、客户、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银行等合作机构。
第三章 挂牌
第八条 酒品挂牌,是指挂牌会员向酒交所提出酒品挂牌申请,经过酒交所审核批准,将特定酒品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进行挂牌销售,客户通过交易平台认购特定酒品的过程。
第九条 挂牌会员向酒交所提出挂牌申请时,应当按酒交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挂牌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酒交所在收到《挂牌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进行挂牌的审核批准工作。经审核批准的,相关各方即可开始挂牌准备。
第十一条 挂牌会员应当在挂牌申请审核批准后的指定期限内与酒交所签署《挂牌协议》。
第十二条 《挂牌协议》签署后,挂牌会员应当向酒交所提交挂牌说明公告申请,并附《挂牌说明公告(草案)》。《挂牌说明公告(草案)》经酒交所审查合格后,公开发布正式的《挂牌说明公告》。酒交所根据《挂牌说明公告》中规定的内容进行酒品挂牌。
第十三条 客户认购特定酒品,须在交易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并同时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银商绑定。
第十四条 酒交所按照《挂牌说明公告》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酒品认购情况,发布《挂牌成立公告》。
转让
第十五条 已挂牌成立的酒品,《挂牌说明公告》规定可以转让的,可在酒交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 客户通过交易平台将可转让酒品转让给他人的,须遵循《挂牌说明公告》及酒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酒交所根据酒品的类别,遵照《挂牌说明公告》及酒交所相关规定,决定酒品转让的具体方式。
第十八条 酒交所可根据酒品转让的具体情况,改变酒品的转让方式,并可对酒品转让实行必要的价格、时间等限制。
第十九条 酒品转让不实行金制度,应当全款交易。
第二十条 酒交所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转让手续费。
结算
第二十一条 酒交所和结算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对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第二十二条 酒交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客户应当确保其交易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即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当客户交易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时,酒交所可向客户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追加资金通知发出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客户仍未补足欠款的,酒交所有权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仓储
第二十五条 酒交所可根据酒品的具体情况,决定特定酒品由酒交所自行仓储或委托他人代为仓储。
第二十六条 仓储费用的承担依《挂牌协议》或《挂牌说明公告》确定。
提货
第二十七条 已挂牌成立的酒品,《挂牌说明公告》规定可以提货的,可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进行提货。
第二十八条 客户通过交易平台提取相应酒品,须遵循《挂牌说明公告》及酒交所相关规定。
客户要求提货的,在提货前应结清所有费用,否则酒交所有权限制其提货。
第二十九条 酒交所可根据酒品提货的具体情况,改变酒品的提货方式,并可对酒品提货进行时间、地域等限制。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三十条 酒交所按照规定发布酒品的相关信息。发布载体及方式包括:酒交所网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传真、信函等。
第三十一条 发布内容包括酒交所的各项规则、规定、公告、通知、通告;以及根据上述规则、规定、公告等需发布的酒品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酒交所及参与各方应当严格保守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风险控制和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酒交所交易账户的资金由结算银行监管,酒交所与结算银行签署相关监管协议,酒交所不得违背协议内容挪用客户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酒交所有权对挂牌酒品进行质量监管,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挂牌会员提供有效的、证明酒品质量合格的相关文件;对挂牌酒品进行抽样检测;等等。
第三十五条 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酒交所有权严格监管各方行为,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价格区间、限制酒品转让、限制资金转出、冻结结算账户等。
第三十六条 酒交所有权定期检查仓储单位内保管酒品的库存数量和存放状况。根据检查结果,酒交所认为酒体质量变化、酒体挥发、包装材料自然老化等不可控因素的积累可能损害客户利益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利益遭受损害。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风险提示、限制酒品转让、通知客户提货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各方在酒品交易过程中违反本规则的,酒交所有权视情况采取一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拒绝提供服务、冻结交易账户、责令退出等。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酒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酒品在仓储单位保管过程中,因酒体质量、酒体体积、酒品包装材料等发生不可预知的自然变化,此类不可控因素的积累导致酒品所有人损失的;
(二)酒交所按照相关规则和规定,为处理交易异常情况,控制交易风险而视情况采取的包括调整交易时间、禁止酒品转让、设定价格区间、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给客户及其他参与各方造成损失的;
(三)因客户遗失身份证明、遗失提货单证,或者因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被盗用导致其资金以及酒品损失的;
(四)因客户未及时关注酒交所发布的相关信息而造成损失的;
(五)因客户填写不真实、不精准的信息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酒品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酒交所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不受本规则的限制。
(一)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冲突的;
(二)本规则未予以明确规定的;
(三)因特殊情况,执行本规则可能损害参与各方利益的。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酒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