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贵州白酒交易所酒品的挂牌工作,维护挂牌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酒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品的挂牌适用本细则,酒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酒品包括各类酒类基础产品及创新酒类产品。各类酒类基础产品是指符合 标准,原料: 酿制过程:
创新酒类产品是指基于各类酒类基础产品而创设的创新产品。
第四条 酒品挂牌,是指挂牌会员提出酒品挂牌申请,经酒交所审核批准,将酒品在酒交所交易平台挂牌销售,客户通过交易平台认购酒品的过程。
第五条 挂牌销售酒品,可规定一定期限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可限制提货、交易或回购。
第二章 挂牌会员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在酒交所挂牌销售酒品,申请人应当取得挂牌会员资格。挂牌会员资格的取得须同时符合《酒交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酒类企业、取得酒类企业授权的定制关系企业(以下简称“授权类企业”)可以申请取得挂牌会员资格。
酒类企业,是指酒类生产企业、与酒类生产企业具有直接或者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
授权类企业,是指与酒类企业具有经销、定制关系,取得酒类企业酒品挂牌销售授权的企业。
第八条 酒类企业申请挂牌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销售酒品的法定资质;
(二)企业存续期限已届满两年;
(三)最近两个自然年度的酒品生产或者销售规模达到每年100吨以上;
(四)成长型酒类企业,经过酒交所调查核实后,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申请条件。
第九条 授权类企业申请挂牌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销售酒品的法定资质;
(二)企业续存期已届满两年;
(三)与酒类企业的经销、定制关系应当届满一年,且最近一个自然年度从酒类企业进货总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成长型的授权类企业,经过酒交所调查核实后,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申请条件。
第十条 酒类企业申请挂牌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一)挂牌资格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酒类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六)酒类销售许可证;
(七)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包括酒类生产企业);
(八)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酒类生产企业);
(九)最近一个完整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酒类生产企业);
(十)财务基本情况说明;
(十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二)与酒类生产企业的直接或者间接股权关系证明材料(非酒类生产企业);
(十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授权类企业,应当提交挂牌资格申请和本企业的上述材料(如有),最近一个自然年度与酒类企业有经销、定制关系的有关凭证;同时提交酒类生产企业的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 酒交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后授予挂牌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挂牌会员资格持续有效,但发生下列事项影响挂牌会员资格的除外:
(一)距离挂牌会员上次挂牌销售酒品的时间超过两年的;
(二)挂牌会员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挂牌会员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
(四)挂牌会员未能履行持续信息公开义务的;
(五)挂牌会员未履行《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义务的;
(六)发生其他影响挂牌会员资格情形的。
第三章 酒品挂牌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 挂牌会员申请挂牌销售酒品,应当提交酒品挂牌申请书和至少500ml品尝样。首次挂牌销售,应当同时申请挂牌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酒交所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初步审查挂牌申请书和品尝样,并与挂牌会员和承销会员(如有)就酒品质量、市场定位、挂牌销售数量、价格、承销、挂牌销售等细节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退回酒品挂牌申请;协商基本达成一致的,受理酒品挂牌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申请受理后,挂牌会员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和样酒。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酒品说明书;
2、挂牌会员说明书;
3、承销协议(如有);
4、质量检验报告;
5、其他有关资料。
样酒:样酒应当满足本次挂牌销售申请检验和专家尝评的数量需要。
第十六条 成品酒挂牌,其说明书应当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一)产品设计及其定位;
(二)产品质量及其勾调;
(三)分装容器及其密封;
(四)拟挂牌销售价格及其定价依据;
(五)市场流通情况及其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历次调整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基酒挂牌,其说明书应当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一)生产工艺及其市场定位;
(二)产品质量及其特点;
(三)存储容器及其(性能)状态;
(四)勾调、分装等附加服务及其费用测算;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承销会员(如有,下同)应当对挂牌会员的酒品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供初审意见,并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酒交所对酒品挂牌申请的审核分为书面材料审核和样酒鉴定。
第二十条 酒交所对挂牌会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承销会员出具的初审意见及《挂牌销售酒品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样酒鉴定分为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尝评。检验机构检验由酒交所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酒类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理化等指标检验;专家尝评由酒交所指定的取得省级及以上白酒评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尝评。
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或者专家尝评未通过的,本次酒品挂牌申请失效。
挂牌申请失效的,酒交所已收到的样酒及相关书面材料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酒交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和样酒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过挂牌销售审核会审核通过并经酒交所批准,相关各方即可开始挂牌销售准备。
第四章 挂牌销售
第二十三条 挂牌会员应当在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酒交所签署《挂牌协议》。
挂牌会员是授权类企业的,授权的酒类企业须出具相关担保函或者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第二十四条 挂牌协议签署后,酒交所、挂牌会员、承销会员应当共同完成拟挂牌酒品的抽样封存和共同监管。
成品酒未勾调、灌装的,应核实拟挂牌成品酒所对应的基酒和半成品酒,并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签署《挂牌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挂牌会员应向酒交所提交挂牌说明公告申请,并附《挂牌说明公告(草案)》。经酒交所审查合格后,即在预定日期发布正式的《挂牌说明公告》,并接受客户认购。
第五章 认 购
第二十六条 认购,是指客户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按照酒品挂牌说明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等,以挂牌销售价格认购特定酒品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认购前应当在交易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认购酒品的最小单位以《挂牌说明公告》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认购结束,如未能达到《挂牌说明公告》规定的销售成功条件,则为销售不成功。销售不成功的,后续事项按《挂牌协议》及《挂牌说明公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酒交所根据认购结果发布挂牌成立公告或者挂牌终止公告。
第六章 交 收
第三十一条 酒品认购成功后,挂牌会员须按《挂牌协议》或《挂牌说明公告》规定的期限交付酒品。
第三十二条 酒品交收时,挂牌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酒品交收时,酒交所、挂牌会员、承销会员以及仓储单位均应派员参与监督,并共同抽样封存。
第七章 结 算
第三十四条 客户认购酒品,按照其认购数量冻结相应的认购价款及其他费用(如有)。认购价款=认购数量×挂牌销售价。
第三十五条 认购结束,客户认购成功数量所对应的认购价款,划转至银行监管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酒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