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2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店内正在销售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所委托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涉事人于2021年11月,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用于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390元。
涉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事商品,并处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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