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答复函中对关正生代表表示,您提出的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税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健康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财政收入。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只选择了一部分消费品,即应税消费品征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内的不征收。二是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特殊应税消费品外,只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避免重复征税。三是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征收办法,有采用比例税率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采用定额税率的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以及两种税率叠加实施的复合计征办法。四是税率和税额具有差别性,根据征收对象的种类、价格等设定了高低不同的档次,充分体现了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导向。
根据《中华人民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为每500克(毫升)0.5元,统一采取20%+0.5/500克(毫升)的复合计征办法,现行政策并未区分白酒度数大小及每瓶白酒单价高低来计缴消费税。
您提出的“一瓶3000元零售价的茅台和一瓶10元的广东米酒,同样征0.5元从量消费税,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按国家统计口径统一以65度计算白酒产量来折算计征从量消费税”的建议,对于推动完善消费税、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深入开展调研,继续跟进消费税法立法情况,积极向建言献策,争取政策支持,为我省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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