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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广州朗玛峰酒业代理协议书
甲方:广州朗玛峰酒业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总经销。经销期为一年,全年进货额为 万元以上,期满后达到甲方规定的进货额度,双方无异议,续签两年代理协议。协议生效期为2010年 月日至2011年月日(协议签定之后十五日内无进货,协议自动失效)。
二、乙方在经销期内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产品及声誉的行为,不准利用甲方的代理权制假贩假,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销售规定和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做终端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不许低于批发价格,不允许跨经销区以外销售。若乙方跨区销售,造成窜货给其他地区经销商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赔偿(赔偿违约金10万元)。如乙方换货或退货,甲方按退货款10%扣损失费。
三、乙方定货须提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按乙方要求备货,随即乙方将货款汇到甲方帐号,甲方收到货款后三天之内安排发货。乙方订货要说明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价格表是不含税价格,甲方按乙方需要开据发票,按不同发票的税率另行加价。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天内验收,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货物将被视为完整无缺。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的有关证件,产品的质量,乙方按国家有关商品标准验收。
四、总经销商必须具有经济实力,经销网络和销售队伍,地市经销商批进货额5万元以上,年进货额为50万元以上。县经销商批进货额2.5万元以上,年进货额为20万元以上。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发生任何争执,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仍未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地点:广州
甲方:广州朗玛峰酒业乙方:
地址:广州天河区中山大道8号天河商贸大厦711C
法人:
二零一零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