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一、 代理商基本条件
1、有合法经营酒类产品相关手续,公司性质和规模不论;
2、有一定的酒类或食品饮料销售能力及经验,有一定的产品销售渠道或业务拓展能力。或者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商经验,对进口葡萄酒市场有浓厚兴趣,有转行能力的企业、个人。
3、有一定经营资金。地市级代理商:能有8万以上流动资金;省、直辖市级代理商:能有15万以上流动资金。
4、有固定的办公设施,有适宜葡萄酒存放的库房;
5、基本认同我们的经营原则和代理商政策。
二、 销售目标和首批进货
1、为了代理商在年度有一个适应期和考虑到市场开发初期的难度,我们制定以下标准:
地市级:年度代理销售考核目标为30万。首批进货不低于5万。
省、直辖市级:年度代理销售考核目标为80万。首批进货不低于8万。
2、上述标准的年度递增额我们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消费总体规模、葡萄酒消费市场的增长速度等,在下一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3、对有些代理商,特别是葡萄酒消费欠发达地区,我们可根据代理商的特殊情况,不设年度任务,但如果超过我们公布的标准,我们将同样按规定奖励;